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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冬,供暖都會成為本報熱線中市民反映的焦點問題,供暖推遲、暖氣不熱、時斷時續等等,有的小區甚至多年同一問題屢屢出現,難以“除根兒”。 今年兩會上,省民建提交提案建議,將供熱單位、熱交換站責權明確寫入《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對因供熱單位責任導致的供暖不達標,供熱主管部門應監督退還取暖費。
  本報記者 劉嵐
  【街訪】
  出租司機楊先生:確實應該對供熱企業加強監督,如果暖氣不熱只是給解釋解釋原因,看看修修,沒有任何懲罰措施,問題去不了,外甥打燈籠——— 照舊!
  陳女士:我曾經在物業公司工作過,小區熱交換站減少熱流量的現象確實有,小區里不少住戶不交暖氣費,交換站維修還需要費用,物業公司只能通過減少熱流量來降低運行費用。我覺得不應僅僅監督供熱方,對不交暖氣費的住戶也應該制定懲罰辦法,畢竟用熱交費天經地義。
  原因分析
  責任劃分不清
  供暖問題年年有,卻難以根除的原因何在?省民建瞭解到,供暖過程存在多個環節,供暖質量既與供熱單位所輸送的蒸汽或熱水密切相關,也與小區熱交換站的工作密切相關,但供暖一旦出現問題,熱用戶又難以確定責任,也就影響了供暖問題的有效解決。
  個別供熱單位或小區熱交換站(小區物業)供暖過程中存在減少熱流量,偷工減料的現象,這樣供熱溫度難以保障。
  另外,近年來城鎮化速度加快,城區不斷膨脹,而供熱能力建設跟不上城區發展的速度。
  規定難以落實
  《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規定,“供熱單位應當建立熱用戶室溫檢測制度。熱用戶認為室溫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單位反映。供熱單位應當在接到反映後12小時內提供測溫服務,測溫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熱用戶與供熱單位對室溫達標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按合同約定予以退費。”
  實際上,大部分供熱單位的“熱用戶室溫檢測制度”仍不完善,甚至部分地區尚未建立。而規定中要求的“在接到反映後I2小時內提供測溫服務”在實際中也沒有嚴格執行。
  即使供熱單位建立起熱用戶室溫檢測制度,若真發生室溫不達標的情況,往往也是區域性的,涉及成千上萬的熱用戶,供熱單位也沒有能力逐一入戶測溫。
  提案建議
  明確規定輸汽輸水溫度
  省民建在提案中建議,《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中應增加有關供熱單位向小區熱交換站輸送蒸汽的溫度、壓力值或熱水溫度的明確規定,以明確供熱單位責任。同時增加有關小區熱交換站向居民家中輸送熱水溫度的規定,以明確熱交換站的責任,切實保障廣大居民熱用戶能享受到優質的供熱服務。
  供熱建設不遲於城鎮化進程
  各地政府在城市發展規劃中,應註重做好集中供熱配套設施的建設規劃,使地區供熱能力建設速度不能低於城鎮化建設速度。
  對於新開建設區域,應考慮到該區域未來的發展趨勢,使得配套供熱設施的承載能力能夠滿足該區域未來人口增長的供暖需要。
  供熱不達標應監督退費
  供熱主管部門應對供熱單位和熱交換站加強監督,以保障供暖質量,促進各項規定的有效落實。各市、縣、區供熱辦公室負責監管供熱單位的供熱情況,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管小區熱交換站(物業)的供熱情況。
  供熱主管部門應重點監督供熱單位的供暖質量和和穩定性情況,並對期間出現的問題,負責督促及時有效解決,並負責監督因供熱單位責任的退還取暖費工作。
  (原標題:供暖不達標供熱主管部門應監督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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