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波的行為,既不應該承受文字的豬籠,也不應成為楷模或良心;我們要做的,也不應該是圍觀、起哄或者喧囂,而應該是反求諸己的內在審視
  □支振鋒
  黃海波不僅因為在電視劇中塑造了一系列溫柔體貼好男人形象,被坊間戲稱為熒屏好男人、國民好丈夫;在生活中,他也因為直率和藹而贏得了不少認可。所以,儘管其自毀形象令觀眾失望,但還是有演藝圈扎根幫說情,輿論界蜂擁求諒解,大有一人有難、八方聲援之勢。有網站調查顯示,近八成網友對此事表示理解,認為這隻是單身男人的錯誤行為,只要其知錯能改就好。
  拋開黃海波違法被拘事件本身不談,在每個人都急匆匆忙著“自掃門前雪”的現代快節奏生活中,人們能夠拋開成見和嫌棄給一個犯了錯的藝人理解和關心,而非冷漠以對、切割撇清甚至落井下石,我們的確能夠從中體會到一絲社會溫情。但有些網絡輿論的發酵,如“黃海波挺住,今天我們都是黃海波”的無釐頭喧囂,對涉事者在日常生活中“優秀品質”的挖掘卻已到了要為違法者進行道德加冕的境地,也令人大跌眼鏡。
  一條流傳極廣的微博堪為代表:“寧願嫖娼都不碰女演員,業界良心,德藝雙馨,堪稱楷模!沒女朋友,沒結婚,沒出軌,不搞潛規則,沒用公款,不開發票,還想怎樣?娛樂圈的典範,業界良心!”還有人聲稱,警方公佈黃海波違法被拘的信息,涉嫌侵犯其隱私。
  也許黃海波一貫溫柔敦厚的熒屏形象深入人心,也許他日常生活中待人接物直率可親,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早有明文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而根據媒體報道,他類似的行為顯然不是第一次。這樣的人,如果人們真地認為他能夠被冠以“德藝雙馨、業界良心”的稱號,那得要多麼低的智商水平或道德標準!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條的確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的規定,但在黃海波案中,警方是在對媒體詢問進行回應時公佈案情的,從這個意義上講,這種行為既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符合《信息公開條例》。因此,網上種種誇張的論調與其說是對黃海波的道德加冕,倒不如說是輿論的戲謔;其實質不過是對黃海波事件的消費,對演藝圈及社會種種醜惡現象的抗議以及圍觀者對自我審視的放棄。
  必須承認,這個社會肯定有太多比黃海波更惡劣的行為和現象,“好爸爸文章出軌,好聲音李代沫吸毒,好老公黃海波嫖娼,也告訴我們演藝圈真亂!”正是在轉型期某些方面道德不斷淪喪的漩渦里,有些人和有些媒體,放棄了對社會的反思和對自我的審視,以大惡的存在來證明小惡的正當,陷入了邏輯混亂與是非混淆中;甚至墮落無極限,為輕微的不道德進行道德加冕。自東莞掃黃引發不應有的輿論雜音以來,網絡輿論的種種狂悖已經給了我們太多的警示。
  在任何一個社會,飲食男女都是基本的社會需求;但同樣,在任何一個社會,賣淫嫖娼都不可能融入社會的主流價值。在中國,其違法性更是有明文規定,併為社會主流道德所摒棄。因此,為違法者點贊,為不道德者加冕,很難說展現的是社會的包容,而只能是荒唐。它體現了轉型社會扭曲下,部分人價值觀的錯亂。
  然而,也正是在混亂中我們才需要秩序,迷茫中我們才需要標準,圍觀他人中我們才需要自我審視。而在利益高度分化、價值高度多元、道德高度分歧的今天,這個任務角色只能由法律來充任,正是法律維繫著我們的秩序,也因此成為社會最重要的標準。否則,社會就失去了基本的量度,任何公共事件都可能會陷入非理性的感情宣泄而無法展開有效的公共辯論。
  正如黃海波案,其行為既不應該承受文字的豬籠,也不應成為楷模或良心;我們要做的,也不應該是圍觀、起哄或者喧囂,而應該是反求諸己的內在審視。尤其是,在我們認識到自己的不完美並因此會寬容他人的小缺陷時,寬容的美德,不能淪為對低俗的道德加冕,更不能罔顧法律的底線。  (原標題:道德加冕不能罔顧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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