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與網友淇淇就「佔領+流亡」模型的虛擬對話 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淇】:關於「佔領+流亡」模型有些疑問想請教。我是年近七旬的糟老頭。沒念甚麼書。但關心台灣主權下落。苦追但無結論: 【雲】:年近七旬的網友,實在令人敬佩。非常歡迎兄對於「佔領+流亡」模型的評論,這樣的評論是健康的,也唯有這樣,才能檢驗這「模型」是否為真(或接近真實)。 從「方法論」上說,一項論述的成長過程必須經歷:假設(hypothesis)→模型(model)→理論(theory)→典範(paradigm)等階段。每一階段都要經過「反論」與「證據」不?借貸_的淬煉,每一次問答都是學問上的精進。 準此,兄可以知道將「佔領+流亡」是定義為「模型」(不是「假設」、也不是「理論」)在「方法論」上的根據了,而且,這是對戰後台灣史以及東亞國際關係領域學術理論上的嘗試。 【淇】:流亡政府有很多型態和種類,就像國家與非國家之間,有中間地帶的各式各樣情形存在嗎?在我單純想法裡,流亡政府我馬上會想到二戰時的法國政府。蔣氏ROC政權垮台後,率殘餘勢力流竄台灣。雖還是延用ROC名義統治台灣,但本質上它只是蔣記政權而已,已非CHINA的ROC政權了。這樣的政權可以和一般所理解的流亡政府相提並論嗎? 【雲】:流亡政 宜蘭民宿府(government-in-exile)主要是「原政府」或一群人,因為外國入侵或國內叛亂而離開本國領土,在海外以合法政府自居,並高舉「復興」或「復國」的號召所建立起來的「政權」(不能說國家,因為在外國領土上,缺乏領土要件)。 這樣的政權包括二次大戰中在倫敦建立的荷蘭、盧森堡、挪威、比利時、捷克、波蘭等政權(希望沒記錯),當然也包括戰爭中「播簽」到華盛頓的「菲律賓自治國」(the Commonwealth of Philippines)政府。其中有共和制、君主制,還有如自由法蘭西等,不是原政府只是一群人的組合。因此,兄說流亡政府有各式各樣存在,是說得通的。 從政治用語來看,1949年後為「蔣氏政權」,也 關鍵字廣告說得通。但若以法律用語,應該是「ROC流亡政府」。而ROC,本意就是「中國的共和政府」,在1971年(2758號決議)以前,仍然被承認為「中國的合法政府」。1971年之後,當然只能代表自己,不能代表中國了。但是,ROC的本質與憲法期望仍然是「代表中國」,因此稱為「流亡政府」仍舊是合適的。 【淇】:蔣記政權(播遷)台灣,有所謂(獲准)之說。有無歷史確證還是推論而來?指的是1949年陳納德用飛機載蔣度台這事嗎?(景美溪部落格) 【雲】:「獲准」一事,很難有直接證據。但政策制訂者核心幕僚有說明〈賀松森的關鍵一句話獲准〉。其實,思考若處處需要證據的話,我們很快就會變成「古物收藏家」,而不是理論開 訂做禮服墾者。 最大的問題是:1945年之後,台灣是個等待和平條約決定地位的「盟軍佔領區」,最高權力在盟軍總部(SCAP)。然而,卻發生「某一國政府(ROC)」舉家遷來「盟軍佔領區(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試問,若不經過適切的安排(包括獲准、運輸交通、生計),就會發生「盟軍佔領當局」與「ROC政府」的權力衝突現象。因此,負責任的當局(包括盟軍與CKS當局)都要有協調與授權的安排。請注意,在這意義下,ROC的申請准許也是某種負責任的行為。合乎邏輯的解決之道只有:「獲准」下的「佔領+流亡」。 兄所言陳納德似乎為「民用航空隊」(CAT)之事,我不確定卻似乎又有印象。但假使為真,正好又是「獲准」的另一個外顯。 【淇】 網路行銷:盟國對台灣軍佔,並非命以CHINA的ROC名義,而是以蔣介石(元帥)的名義。蔣介石的ROC既然已於1949年被逐出CHINA而垮台,蔣介石還能擁有(元帥)頭銜,然後可以親自到台灣執行軍佔權能,所以軍佔狀態從未結束持續至今?個人身分與國家代表身分畢竟不同應有所區別。又,假如當年盟軍是用ROC名義命令接收、佔領,到現在佔領狀態應該結束了或還是持續?這當然是假設問題。 【雲】:沒有錯,嚴格說來,佔領權是在「蔣介石元帥」的身上。當然,一個人也無法完成管理工作,因此,蔣介石與其所授權的代表人(和團體)都是〈通令第一號〉意義下的「蔣介石元帥」。事實上,也白紙黑字規定在〈通令第一號〉第一點的後面部分。準此,我們見到了戰爭法(非ROC憲法) 酒店經紀下陳儀的「接收」合法性。 假使,當時佔領權授予「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則合法佔領當局就是ROC了。此後,就很難「佔領+流亡」的對位鋪陳(但此事還待商榷)。 【淇】:如果政權都已垮台成了流竄勢力,已喪失了母國,還算是流亡政府嗎?(我們也不能否認1949到1971還有不少國家包含強權美國扶持。而且它還 坐擁UN常任理事國地位。直到1979斷交為止)。蔣介石原是CHINA軍事首腦。但是政權丟了之後還依然是(元帥)身分。可以繼續軍事佔領台灣嗎? 【雲】:正因為是被逐出合法領土,所以才稱為「流亡政府」。政府與國家是不同的概念。大清、ROC、PRC是政府,CHINA則是國家;第一共和~第五共和、第一帝國、第二帝國都是政府,FRANCE才是國家。換個說法,朝代(大清、ROC、PRC 好房網)不是國家,朝代=政府。 1949~1979,ROC是「被國際承認的中國流亡政府」,此後是「不被國際承認的中國流亡政府」。承認與流亡,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在法律上,身份與地位未經正式移轉或撤銷之前,都是繼續有效的。假使隨著時間會「不知不覺的」無效,這法律也太模糊、太沒保障了,這不是法律。德國,從1944年被分區佔領,即使東西德「建國」,即使兩「國」同一天進入UN,其「統一」也是在1990年透過四大佔領國的條約而承認,東德幾個「邦」併入西德而歸於消滅。法律狀態,未經過合法的變更或移轉之前,它就是繼續保持原狀。KMT政權(包括美國等)一直說「維持現狀」,我們卻忘記問:「現狀」(status quo)是什麼?這實在是思考上甚至運動上的大大疏忽怠惰。 【淇】:倘若第4點的答案是否定的,則軍佔+流 西服亡模型就建構不起來。台灣軍事佔領的當權者如盟國或美國既因疏忽未對台灣領土地位適切處理。如今台灣反而落入當年CHINA的ROC殘餘勢力後代手中,佔領權者美國或盟國對台灣主權還有置喙餘地嗎?馬政權與PRC如果私相授受,其誰能擋? 【雲】:佔領,沒有撤銷,流亡,也繼續存在,因此「佔領+流亡」應當是有效的模型。 1950年發生盟軍內訌,敵友丕變。也就是這種「敵性反轉」(Reversed Hostility)使得「上一場戰爭」(二次大戰)許多問題無法在「下一場戰爭」(冷戰、韓戰)的氣氛下獲得解決。其中,最嚴重的當屬「中國赤化」了。因此,SFPT沒解決的,就是沒解決而已。不是時間一過就自動解決,這是對於法律嚴謹性的誤解,或以政治思考來理解法律了。 無論是「佔領當局」或是「ROC流亡政府」,沒有一方擁有台灣,因此, 信用卡代償私相授受無效。當然,因為這整件事情是「太平洋戰爭」,故絕非中國的事情,也不是美國與中國之間的事情,而是SFPT簽約國集體的責任。 台灣人在這當口,應當質疑與爭取自己的領事事務的權利(rights of consular affairs),及包括貿易、關稅、投資、僑民保護、旅行簽證、衛生、文化交流等等。這些堂堂正正屬於台灣人民的領事事務的權利,不應該在國際政治下、在台灣地位確定前被犧牲。美國這位大股東有義務出面解決。同樣的,未來要解決時也必定要問問台灣人的意見,不能私相授受。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最後,非常感謝淇淇兄給我這對話與說明的機會。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禮服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jkmdswen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